一、《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2018〕2号)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落实国家有关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在扩大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权限的同时,应加强对自行采购的技术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
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采购用于开展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必需的专业软件和实验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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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2022〕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2018〕2号)、《华中科技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采管字〔2018〕1号)等制度规定,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管理机制,按照应放尽放、能简尽简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采购自主权,提升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等采购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化审批流程。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专业软件等货物以及服务、工程采购的集中采购申请、合同办理、分散采购备案,只需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采购审批事项均应通过采购信息化系统执行。但涉密项目和学校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扩大分散采购自主权。采购预算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可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属电商平台、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范围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提倡采购人采用询价或询比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采购需求中可以指定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可以自行邀请不少于2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或通过采购中心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应签订采购合同的分散采购项目,其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均应当在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网站公开,但涉密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的确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明确科研急需情形,并对科研急需仪器设备按规定组织申购论证。
耗材和单价低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急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确认,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方式。经确认为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比照单一来源方式组织谈判或按《华中科技大学询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询比方式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程序,不公开采购意向,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执行;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将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中心建立绿色通道,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如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经确认为科研急需的,采购中心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程序,预算调剂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采购。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凡委托合同中指定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供货商或服务商的,均可直接按不同组织形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委托合同中未对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供货商或服务商进行约定的,采购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属科研急需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科研管理服务的采购。对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科研团队财务管理等需要购买专业服务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购买专业服务的需求,采购中心公开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相关管理部门或项目团队按《华中科技大学定点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从入围服务机构中确定服务机构并完成相应的采购程序。
第八条 加快采购执行进度。采购中心可将部分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或协助采购,加快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进度,缩短采购周期,并对代理机构执行程序合法合规性加强监管。
第九条 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按权责对等的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专业软件等货物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履约验收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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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中科技大学采购限额标准(2021年版)》(采管字〔2021〕3号)
一、限额标准
(一)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含工程服务)、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应由采购与招标中心(下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按照学校分散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
校机关、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等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用于行政办公的货物和服务,校医院、附属单位(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属于集采目录中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等非科研的货物和服务不论金额大小(目录内有特殊限额规定除外)均由采购中心按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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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中科技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采管字〔2021〕4号)
第三条 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等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属于集采目录中用于行政办公的货物和服务,校医院、附属单位(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属于集采目录中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等非科研的货物和服务均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中心(下称“采购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称“国采中心”)代理采购。
集采目录所列项目若属科研仪器设备,则由采购中心按学校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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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中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采管字〔2021〕6号)
第二十五条 因科研急需或不可预见的其他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简化相关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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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华中科技大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采管字〔2020〕1号)
第四条 公开时间。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为准),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学校预算下达后或采购计划确定后即应当公开,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涉密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属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的认定,按《华中科技大学关于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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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中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采管字〔2018〕5号)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其他项目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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